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由谁来保障?
中国人大网 2000年12月17日 浏览字号:【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适龄儿童、少年所享有的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的充分实现,应该由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切实有效地加以保障。
1.义务教育制度是国家依法强制实施的教育制度,国家对这一制度的实施承担主要的保障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划的范围内,组织和领导义务教育的实施,并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还负责合理设置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以使儿童就近入学,包括要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负责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提供给国家举办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并保证政府教育投入的增长比例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实现教育经费的逐步增长;保障学校的校房、校舍、教学设施等办学条件的不断改善;同时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和受教育的条件不受侵犯。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主要是教育行政部门应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的具体实施工作,如师资的培养与培训,工作培训和义务教育的督导工作等。此外,国家的司法机关应承担对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行为进行查处的义务,以国家强制力保障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
2.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应该为适龄儿童、少年提供良好的社会条件。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侵占或者破坏教学设备;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活动;不得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特种行业依法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必须保证让其接受义务教育。另一方面,社会力量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和捐资助学,也是对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权利的有效保障。
3.适龄儿童、少年所接受的义务教育是通过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实现的,因此,学校是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的重要主体之一。学校的责任主要在于尊重和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的义务教育的权利,依法接纳其入学,不得拒收依法应入本校的适龄儿童、少年;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把德育放在学校工作的首位,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保质保量按时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并在教育教学和各种活动中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或歧视学生的行为;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乱收费用;不得将校舍、场地出租、出让或者移作他用,妨碍义务教育的实施。另外,还要配合有关方面做好防止学生辍学的工作。
4.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其适龄的被监护人的义务教育权利的保障负有基本的义务。其义务主要体现为:保证适龄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的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并应督促、保证他们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免学、缓学休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为接受义务教育的孩子创造必要的家庭条件,关心他们的学习,与学校建立经常性联系,帮助解决和反映孩子在学习方面的问题;不得因家庭原因指使其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子女或者其被监护人中途辍学,或是对他们的中途辍学行为予以默认。
1.义务教育制度是国家依法强制实施的教育制度,国家对这一制度的实施承担主要的保障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划的范围内,组织和领导义务教育的实施,并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
2.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应该为适龄儿童、少年提供良好的社会条件。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侵占或者破坏...
3.适龄儿童、少年所接受的义务教育是通过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实现的,因此,学校是保障适龄儿童...
4.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其适龄的被监护人的义务教育权利的保障负有基本的义务。其义务主要体现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