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负责人和总公司签劳动合同还是和分公司签劳动合同

2024-11-28 01: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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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分公司负责人应当和总公司签劳动合同的。

  如果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单位 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劳动合同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回答2:

听你说话之后,我觉得是一个总公司对分公司的管控的问题,这个主要还是取决于总公司对你的管控是怎么样的,和公司管理体制有关系。
一般来说总公司对分公司管控直接的是作为委派的分公司管理人员,其工资支付由总公司承担的话,那一般合同是直接和总公司签署,保险和公积金等也同样是由总公司统一支付的,这种管控模式一般是应用于总公司直接控股的分公司或直接分设的分支机构。
间接管控的形式是人员由总公司委派参与分公司的运作,但其薪酬支付由分公司承担,但有区别的是有些公司是劳动合同还是由总公司签署,一般是总公司为了确保其对该人员的管控,但也有分公司直接承担保险、公积金等并签署劳动合同的。这种间接管控的形式一般多见于参股分公司当中。
目前劳动法对问题还没有非常明确的界定,关键还是看公司自己的管理模式问题,建议你可以根据自己的想法和总公司沟通和申请,还是要结合公司实际来说的。
有兴趣可以进一步交流,很高兴能帮助你。

回答3:

如果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单位 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劳动合同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主要是看你的工资的是由总公司还是分公司支付。在那里发工资基本上就可以确定你的保险和公积金在哪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