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被起诉后可以转移资产吗?

2024-11-19 18: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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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原则上,公民有权处分属于自己的合法财产,但涉嫌恶意逃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撤销。相关规定如下:《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回答2: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即作了规定。该司法解释123条明确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

(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这其中,“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

扩展资料:

被告人转移财产或者被告人有转移财产的嫌疑时,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被告住所地、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二、财产保全的程序

1、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30日以内不起诉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也可以在起诉以后申请。

2、担保。人民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为了保证被申请人的财产利益,申请人应当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供担保。

3、裁定。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4、解除。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如果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发生变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的;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15日内未提起诉讼的等。

5、赔偿。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回答3:

原则上,公民有权处分属于自己的合法财产,但涉嫌恶意逃避债务的,债权人能申请撤销。

回答4:

  A                      对被告在判决生效前转移财产行为的界定


  近年来,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常常发现一些被告在判决生效前便开始转移、隐匿财产以规避执行,导致法院判决生效后出现无财产可执行的情形。这一行为的最大特点在于:被告利用了刑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一个盲点或者说各地法院在执行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时普遍存在的一个认识误区。

  在判决还未生效前,被告人开始隐匿、转移财产的主要表现有如下几种:

  一是被告因自己的行为,比如长期拖欠他人款项、发生了交通事故而保险金不够赔偿等等,预见到即将被起诉而隐匿、转移财产,即在诉前就开始隐匿、转移财产;

  二是双方已在进行诉讼,被告在法院作出判决前对财产进行隐匿、转移;

  三是诉讼已经终结,判决尚未生效之前,被告将财产隐匿、转移起来。这种规避执行的行为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能否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相关内容来看,没有对这个时间节点做出明确规定,或者说没有对该行为应当从何时算起做出明确规定。

       通常的理解是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指明了“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因而理所当然要是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发生的隐匿、转移行为才构成本罪。

       这种观点有失偏颇,但事实上司法实践中,就是这样做的。其实,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这句解释,应理解为是作为判定罪与非罪的依据之一,与另一句“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并列构成本罪的客观方面的要件。而不能狭隘地把他作为一个时间的节点来看,如果把判决裁定生效前隐匿、转移财产的规避执行行为都排除在本罪之外,无疑是给这种恶劣的逃债行为大放绿灯,与本罪的立法精神是相悖的。至于具体从何时算起,既要考虑能震慑犯罪、打击恶意逃债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又要防止打击面过大和权力滥用问题。

  有人建议,如果诉前的行为难以把握,可以以进入诉讼程序的时间作为起算点,凡是在收到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后隐匿、转移和毁损财产并最终导致法院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都可视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都存在恶意逃债的主观故意,均应纳入本罪调整范畴。为防止各地定罪的标准和尺度不一,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或者省高院会同同级检察院和公安部门尽快做出相关司法解释。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看,被告人被起诉后是可以转移资产的,因为即便是这样做了,实际上不会受到任何的法律制裁。

       所以提醒大家: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正式提出起诉前,按照法律的规定,可以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也可以在诉讼中提出财产保全,以防止被告的财产被转移变卖。 

回答5:

当然不可以,原告可以申请法院确认转移财产行为无效,进行撤销。
见:《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