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会使公民切身利益得到维护。绝大多数地方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还处于政策层面,信息公开程度不高,信息公开的随意性大,缺乏连续性,走形式问题较严重。信息公开多以行政权力为主导,而不是以信息权利需求为主导,想公开什么就公开什么,想啥时公开就啥时公开,行政部门执掌信息公开的主动权,广大人民群众只是政务信息公开的被动接受者。现在公开的攻务信息大多仅限于办事制度,或众所周知的价值小适用性不强的信息。而对一些深度信息,如决策程序、决策依据的数据与资源、官员的选任等方面的信息或公众关心的信息公开很少,且信息沟通的渠道不畅,公众对于自己想获取的信息往往不知向哪个单位申请索取,即使知道该单位,但对于自己需要的关系公民个人切身利益的档案信息,公民无权查阅。比如媒体曾有过报道:张某被迫打,于是拨打110报警求助,但20多分钟后民警才到现场,打人者已逃走,据查派出所离事发现场步行只需3—5分钟。事后张某以公安局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张某无法向法院证明其向110报警的时间,诉讼被驳回。现在110接警记录如需作为证据,只有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办案单位具体承办人,持单位介绍信,才能到指挥中心查阅,律师不行。110报警中心认为报警记录是国家机密,把国家机密扩大化,有规避自己责任之嫌。像这种信息,政府应给公民救济之道,不然公民的切身利益就难以得到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