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1990年5月10日)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可。
行政许可条件:
1.公民民族成份可随父或随母,在满18周岁前由父母商定,满18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20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2.对历史上错定或有关部门登记错误的,根据事实和提供的相关证明,给予出具核改证明。
程序:
1、更改民族成份,需要由当事人提供更改民族成份原因的书面申请及有关的证明材料;
2、当事人要将更改民族成份申请、有关证明材料及本人户口本交承办人初审,基本合格后,由承办人报市民宗局审批。
扩展资料:
汉族分布地区的特点,是在统一的多民族的中国的形成、发展与确立过程中逐渐形成的。
历史上汉族人口有过几次大规模自黄河流域和淮河以北向长江、珠江流域南移。秦统一六国时,曾将关东强宗大量迁入关中,西汉(公元前206~公元8)时也有过类似移民活动,然而当时的经济发展决定了黄河中下游各郡为全国人口最稠密的地区。
如以秦岭与淮河为界把郡县地区划为南北两部,两汉大体都是北部约占当时户口总数的80%,南部约占20%。
从东汉(公元25~220)末年起,北部割据混战,人民开始南迁,而西晋(公元265~316)末年“永嘉之乱”,黄河流域人民大规模南迁至长江中下游与长江中上游及汉水流域。经南北朝,继续有人口南移,使长江流域人口不断增加。
但仍未改变北部人口多于南部的分布状况。然而如果拿隋末与西晋时的南部诸郡人口总数相比较,则长江流域与岭南各地人口增加了一倍以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汉族户口
国家民委、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1990年5月10日)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可。
行政许可条件 1.公民民族成份可随父或随母,在满18周岁前由父母商定,满18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20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2.对历史上错定或有关部门登记错误的,根据事实和提供的相关证明,给予出具核改证明。
程序:
1、更改民族成份,需要由当事人提供更改民族成份原因的书面申请及有关的证明材料;
2、当事人要将更改民族成份申请、有关证明材料及本人户口本交承办人初审,基本合格后,由承办人报市民宗局审批。
国家规定可以更改,但是,你必须有足够的证明材料。如果是他们故意刁难,可到民宗局举报。
变更、恢复民族成份须知(摘自北京市民族委员会网站)
一、变更和恢复民族成份的审批由各区县民族宗教事务部门核准;
二、申请人户口所在派出所根据核准证明予以变更、恢复。
三、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
四、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为凭确定。
五、现役军人子女的民族成份依据其父或母所在部队(部门)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现役军人民族成份证明确定。
五、不同民族公民所生子女,年满20周岁,不再更改民族成份。同一少数民族公民所生子女,恢复民族成份不受年龄限制。
六、不同民族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七、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
八、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
九、申请变更、恢复民族成份,须持有父母民族成份证明(户口卡)、单位人事部门介绍信、本人申请。
现在不行喽,在80年代和九十年代初期,在少数民族聚居地的汉族可以自由的改民族,那时候,有人改了,我没改,现在后悔啊!
别人的眼光他 妈就是看的远啊!自己就不行啊!
现在一般改不动了,不管你住几年。小声说一句:除非你有关系!
很简单的---不可以。
我就是出生在少数民族自治县的 这是绝对不允许的。
子女的民族成分可以随父也可以随母,办户口时就确定的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