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参保登记
第十三条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应根据本人身份类别凭相关材料及近期白底免冠彩色1寸照片,办理参保登记,填报《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登记表》。
(一)学生应凭本人户籍资料、学生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参保登记。
(二)非本市户籍但常年在本市市区就学或入托的中小学生及学龄前儿童,应凭父母一方的暂住证、教育部门出示的学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参保登记。
(三)城镇非从业居民应凭本人户籍资料、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参保登记。
(四)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居民,应凭居委会出具的审核资料、户籍资料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参保登记。
一、二级残疾和领取城市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在办理参保登记时还应分别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工作站、各高校、市医保中心受理参保登记、核定缴费标准和基本医保信息变更备案时,应按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有关部门认可的相关证件,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和备案。
第十五条各劳动保障工作站每年应向本辖区居民公示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年龄居民参保名单,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居民年龄计算至参保登记当年的12月31日。
第十七条劳动保障工作站、高校根据参保登记获得的信息,按市医保中心要求的内容及格式,为每个参保居民建立档案,并及时向市医保中心传输或报送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市医保中心根据参保登记的信息分别编制“石家庄市市区居民医疗保险费征缴计划”和“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病历本和医疗保险手册制发明细表”,反馈至劳动保障工作站、高校,作为收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发放医保卡、病历本、医疗保险手册的依据。
第十九条居民就业、户籍迁移出本市市区、大学生非毕业原因结束高校生活,应办理终止医保关系和医保卡注销手续;参保人死亡的,医保关系自然终止,本人所缴纳的医保费,不予返还。劳动保障工作站应严格审核相关证件,于每月10日前到市医保中心办理有关手续。
(一)居民转变为从业人员,需办理变更医保关系的,应提交下列证件及材料。
1.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劳动合同。
2.医保卡。
3.居民身份证。
(二)居民户籍迁出本市市区,需办理终止医保关系的,应提交下列证件及材料。
1.医保卡。
2.户籍迁移证及复印件。
(三)参保人死亡的,直系亲属应在30日内办理医保卡注销手续,办理时应提交下列证件及材料。
1.医保卡。
2.死亡证明。
(四)大学生非毕业原因结束高校生活,需办理终止医保关系,应提交下列证件及材料。
1.医保卡。
2.退学、肄业及其它证明。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