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个关于民法的问题。。。求解。

2024-11-29 11:4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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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不成立。我国民法理论上将意思表示分为三阶段,“目的意思,效果意思,表示行为”,像这样的例子就是没有效果意思,也就是没有要产生某种法律关系的意思,因此不属于意思表示,当然就没有后来合同成不成立一说。它属于好意施惠。

2.成立,属于委托监护人。

3.同样还是意思表示的问题,因为这也是“好意施惠”,而不是意思表示,判断它们的标准除了“效果意思”之外,还应该考虑到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和公平原则,具体到本题,如果5个人事先考虑到了这一问题,没有任何成员愿意承担此种危险,也就是说,题中约定E购买彩券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当然他们之间也就没有合同关系。E理所当然的也不存在违约责任。

4.不应当。理由同3,应该考虑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和公平原则。

补充问题

1.a 2.b 3.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