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就业协议不是劳动合同,它们是两个概念,前者是大学生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双方确定就业意向和权益的依据。后者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签订劳动合同时,一方的身份由原来的学生变成了劳动者,因此劳动关系确认即产生法律效益。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就业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学生、用人单位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和违约,责任方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违约金。就业协议一经双方签署生效,如果发生用人单位不录用学生,或者学生不到用人单位就业等情况,违约责任方就要按照协议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新的就业协议书也提醒签约者注意:学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双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就业协议约定条款,及时订立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并办理有关录用手续。劳动合同(聘用合同)订立后,就业协议就自动终止了。
当然,也不是说原来的协议条款都不管用了。就业协议中的有关条款,包括合同期、服务期、试用期、福利待遇、工资等符合劳动法的内容,应当作为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据。
总而言之,虽然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都可约定违约责任,但是两者的适用范畴是不同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据劳动法规和劳动合同,而不是就业协议。
签订完劳动合同后,就业协议自动终止。就业协议就是为了约束毕业生到企业工作,毕业生一旦履约进入企业工作,协议就算终止了,这属于民事法规的范畴。
就业协议算是预约行为(约束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算是本约(劳动关系成立的证明之一)。预约的效力至于劳动合同签订之日或用工开始日,本约效力开始于劳动合同签订之日或用工成立日。
法律不是万能的,不是所有的法律问题都可以找到合适的法条依据,由很多案例是按照法理进行解释的判断的,如你的问题,。如过合同和协议中分属不同类别规定事项,相互独立有效,如协议合同中存在相同的条款,后签订的优于先签订的,视为协商后的更改事项。明白吗。不相信的话你可以翻遍民法 合同法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你找不到一条可以依据的法条。
劳动合同效力优先于就业协议书。。。
一切按劳动合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