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买的二手房是划拨土地证,请问拆迁时能全额补偿吗

2024-11-17 03: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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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不能全额补偿。是按一定比例来进行补偿的。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

2.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和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余条款;

3.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4.在原拆迁政策规定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并非净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前还要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拆迁。拆迁涉及到货币补偿和安置用房补偿。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契税的计税依据应当等于土地出让金+安置房屋视同销售价格+拆迁补偿货币支付+其余金额之和。货币补偿金额容易确定,安置房屋视同销售价格的确定,是按照拆迁时房屋的公允价格还是实施补偿时房屋的公允价格还是办理所有权转让手续时的公允价格。按照货币补偿与实物补偿等价的原则,应该是以拆迁时房屋的评估价格或公允价格为准;


5.竞价拿净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6.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回答2:

应当全额补偿。
目前我国划拨土地之所以不能转让、出租、抵押,是因为我国的《土地管理法》第54条在制度设计上已将划拨土地使用权定位于公益事业和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因其公益性的用途,除法律另有特殊规定和行政机关指定外,土地使用权不能进入市场。如土地使用者转让其土地使用权,表明行为人已无继续使用该宗土地的需要,公益行为已终结,国家授权的特定目的已不复存在,土地使用权应由国家收回后自行处理。而全民所有制企业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大多是以征地的方式从农村劳动群众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演化而来,也有一部分从城郊国有土地的公民住房宅基地征用来的。无论哪一种方式,企业都支付了很高的补偿费,如土地开发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费、青苗补偿费、房屋及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拆迁安置费等。有的还负担劳动力的安置和居民住房安置。即使那些已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虽然对使用国有土地不明确付费,却要向国家缴纳远远高于其他类型企业的所得税,故全民所有制企业即使是依行政划拨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是变相有偿取得,而不是无偿取得土地使用。事实上,《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中也确认了划拨土地的价值基础。国有土地划拨需要通过征地获得,因而其有土地取得成本。另外为了实现单位或企业的生产服务功能,需要通过一系列的土地熟化过程,因而具有开发成本,正是这些成本构成了划拨土地的价值基础。

回答3:

你买的房子虽然是划拨土地证的,但是你买来以后就是商品房了。二手房成交后都是商品房。 既然你买的是商品房,当然可以全额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