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另124号)的规定,因为品质或规格原因,货物需要退运的,一般需要的材料有:1、原出口或进口时的相关的报关单证。2、国内外检验机构出具的有关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的证明材料。3、买卖双方关于退货的协议。 贸易方式分两种:1、货物进境后,放行结关前,经海关批准将货物全部退运境外的,按照“直接退运货物”来报关;2、海关放行前的其他退运货物,按照“退运货物”的贸易方式来报关。 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因故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出口退(免)税生产企业。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一式三份)(该报告通过“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产生);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原件提供原件,无原件提供复印件并加盖企业章报存);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4、出口发票(原件交验,复印件加盖企业章);5、如该笔出口收入在前一年度已办免抵退税的,还应提供:(1)经退税分局签注过意见的《出口货物退运补税报告》;(2)完税凭证(原件交验,复印件报存);6、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办理时限:15 个工作日办结告知:《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一、如何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货物已报关出口,取得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并申报办理过退税后,因故发生退关退运情况,应持《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申请》及电子数据,并附报以下资料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货物的运单或提货单及外销发票;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具体步骤:进入免抵退系统,1)基础数据采集—免抵退单证申报录入—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申请;2)免抵退申请—设置单证申报数据—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申请—设置标志;3)免抵退申请—生成单证申报数据;4)修改撤销:申报数据处理——撤销单证申报数据。高信:数据申报—单证申报。1)基础数据采集—免抵退单证申报录入—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申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申请》的填报内容和要求是:所属期:申请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申请日期,以年月表示;序号:同一所属期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申请的申报序号;关别代码:办理退运海关的关别代码;贸易性质:已申报退税的退运出口货物贸易性质;出口发票:退运货物的原出口发票号;提运单号:录入已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的提运单号; 原代理证明编号: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已申报退税的代理出口货物的代理证明编号;原报关单号:申报退税的退运出口货物报关单号;核销单号:退运货物的原核销单号;出口日期:退运货物的原出口日期;申报退税年月:退运货物的原申报退税日期,以年月表示;商品代码:退运货物的原申报退税商品代码;商品名称:退运货物的原申报退税商品名称;出口数量:退运货物的原申报退税时实际出口数量;原出口额:退运货物的原申报退税时实际出口额; 原实际免抵退税额;退运货物的原申报退税时实际免抵退税额,为原出口金额×原退税率;退运数量:实际申请退运货物的数量; 退运出口额:申请退运货物的出口人民币金额,即(退运数量/原出口数量)×原出口额;原退税率:退运货物申报退税时的退税率;应调整免抵退税额:退运出口额与原退税率的乘积。二、如何审核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1)主管退税机关在接到生产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申请》的申请资料后,首先审核其所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申请》的相关内容是否与所提供资料上的内容一致。(2)在对企业所提供的申报资料审核无误后,还应将其申报电子数据读入进行计算机审核:①申请退运货物是否有海关提供的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②申请退运货物的原出口报关单是否已申报退税; ③退运货物的商品代码、商品名称和所适用征税率、退税率是否与原申报的商品代码、商品名称和所适用征税率、退税率一致;④退运货物的商品数量、金额是否小于或等于原申报退税的数量、金额;⑤退运货物的免抵退税额是否小于或等于原申报退税的免抵退税额。 ⑥已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全部退运的,即:退运数量=原出口数量时,调减免抵退税额=原免抵退税额; ⑦已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部分退运的,即:退运数量
针对退运货物提供一下4种参考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