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报案和立案是两个不同程序。报案后经过警方调查确有犯罪事实的,报请负责人批准才能立案。
2、关于立案通知书的送达方式,法律没有进行明确规定。为保护报案人,警方应当采取恰当的方式送达为好。
相关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在派出所报案做笔录不能算立案。只表明报案了。立案可能有个立案通知书,见到时一定是立了案。立案要经过公安机关领导批准的。其所谓“立案”应当符合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被侵害报了案,警察也制作了报案笔录后,应认真审查报案内容,如果达到立案标准,应立案侦查。
法律分析
如果不符合立案标准,应给当事人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否则,就是违法行为。当事人对于公安机关不立案不服的,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受案范围,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都有明确的管理范围,比如普通的基层法院不能审理涉外专利侵权案件,这在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当事人在起诉时候,一定要明确是否在该法院的受理范围。拿到报警回执单并不算立案,只是能证明警方已经受理了该案件。如果在警方不立案的情况下会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报警回执是公安机关发给前来报警的群众,表示已受理该人报警的一种凭据。报警回执上有报警人的姓名、公安机关对报警人反映情况将依法处理的承诺、报警联系电话、警务监督电话和值班民警姓名等内容。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在二十四小时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对于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作出解释,不再登记,但有新的事实或者证据的除外。
不是,只表明报案了。立案可能有个立案通知书,见到时一定是立了案。立案要经过公安机关领导批准的。
1、不是做完笔录就立案了。公安机关要根据笔录内容决定是否立案。具体的立案要等立案的通知。
2、立案回执单可能给你寄过来,也可能让你去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