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性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4.凡全公司、分厂、一个工段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
5.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安全生产部将有权将“一级动火”临时升级为“特殊动火”,各单位有权将“二级动火”临时升级为“一级动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