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北省厅2010年《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精神,我市市辖(含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峰峰矿区、高开区、邯郸马头生态工业城)及邯郸县、武安市区域内的用人单位2010年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680元,非全日制劳动者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5元;磁县、临漳县、成安县、永年县、曲周县、鸡泽县、邱县、肥乡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560元,非全日制劳动者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8元;涉县、魏县、大名县、广平县、馆陶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510元,非全日制劳动者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3元。 本文转自国律网 http://www.chinalawyer.c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