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袁甲、袁乙构成犯罪;袁丙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2)构成故意伤害罪(重伤);因为有伤害的故意;实施了侵害他人健康的行为;造成了截肢的结果属于重伤。
(3)袁甲、袁乙是共同犯罪,尽管分工不同,但有共同故意和共同伤害他人的行为;袁甲起了主要作用,是伤害他人的实行者,是主犯,袁乙起了辅助作用,是从犯。
2、(1)《行政诉讼法》第3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制作笔录应当有当事人或证人签名或盖章。
(2)区卫生局不享有行政处罚设定权。
《行政处罚法》确定行政处罚设定权总的原则是行政处罚基本由中央设定,即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作为补充。在地方以地方性法规设定为主地方政府的规章作为补充。
(3)存在违反程序的行为。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场交付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写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1.案例分析题(刑法)
(1)袁甲袁已构成共同犯罪。袁丙没有罪,因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丙仅是辱骂,并未实施其他行为,故其无罪
(2)袁甲袁已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共犯。事前预谋且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3)构成共同犯罪。袁甲是主犯(事前预谋,并且实施主要犯罪行为)
2.案例分析题(刑法)
(1)制作笔录应由当事人以及在场人员确认签字或盖章
(2)不享有。行政处罚的设定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实施,下位法不得增设其他内容和条件,区卫生局的红头文件并不合法
(3)当场作出处罚收缴必须为20元一下的罚款,200元并不符合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写了这么多累死了才5分,好小气,不过希望还是能帮到你。。。
(1)袁甲袁已构成共同犯罪。袁丙没有罪,因为我国刑法目前并无“恐吓罪”的刑法条文。
(2)袁甲袁乙构成故意伤害罪。因为我国刑法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必须包含以下几点: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 。
(3)构成共同犯罪。袁甲是主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