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讲,一个人有两个以上的名字的情况并不少见,正常情况下正式文书应当用自己身份证上的名字,如果用了不常用的名字,从法律上讲,也是有效的。
如果对签字的真实性有异议,可以提起司法鉴定申请,由司法鉴定的结论来确认是不是本人的签名。
欠条只签了名字的,只要符合下列条件的也是有效的,如果不符合下列条件则可能会无效:
一、借条是双方自愿达成的,且内容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二、订立借条的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借条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实践中,这类借条在没有其他辅助证据支持下不会被认定。该辅助证据可以包括笔记坚定,同样签名但可证明是当事人所签的文件等等。
完全符合生效要件,名字只是一个代号,关键看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他已在欠条上签了字,证明了一个借款合同的成立。不能以不是自己的真姓名来抗辩合同的效力。
严格上讲没有法律效应。
但是要看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在要见具备的情况下欠条也可成立。要看你那位朋友怎么处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