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这一制度是针对当事人经济上确有困难,无力负担或者暂时无力负担而采取的一种救助办法。对于当事提出的申请,人民法院要进行审查,然后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批准。适用这一规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这一规定只适用于自然人,也就是行政案件中作为原告的公民,而不能适用于法人、组织或行政机关。 (2)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条件,是依法应当交纳诉讼费用的案件,只是由于当事人经济上确有困难,无力负担或暂时无力负担才采取的一种救助办法,其目的是要为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诉讼上的帮助和保障。 (3)原告依法提起的追索抚恤金的行政诉讼,原告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审结时,由败诉方负担。诉讼费用缓、减、免的制度,有利于保障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公民行使正当的诉讼权利,不致因交纳不起诉讼费用,而使他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审判上的保护。这一规定在行政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体现了行政诉讼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