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丢了存根联复印件可以报销吗?

2024-11-30 11:3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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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不能报销,发票复印件不能作为合法的报销凭证(这是财务制度和税法所规定的)需要对方给你记账联或存根联复印件并加盖财务专用章。

同时,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发票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能代作原始凭证报销。

发生遗失发票的,应于发现遗失发票的当天,书面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同时通过电台、电视台或报纸等新闻媒体,刊登遗失启事,声明发票作废。

发生被窃、被盗的,应于发现被窃、被盗的当天,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凭有关报案的证明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被窃、被盗的情况,并同时通过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刊登被窃,被盗启事,声明发票作废。

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提供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明刊出登记表(报告时提交);遗失证明材料(报告时提交);刊登作废声明的报样(申请核销时提交);发票领购簿(申请核销时提交);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扩展资料

发票报销新规定:

普通发票必须要抬头为公司名称和纳税识别号。专用增值税发票除要抬头为公司名称和纳税识别号外还要公司地址,电话等详细名称。餐饮发票不能报销。食品娱乐类发票不能报销。卷式增值税普通发票,品名、办公用品,没有具体明细项的。

除电子发票可以用普通A4纸打印外,其他发票A4纸打印均不能报。没有盖发票专用章的,盖错成其他章的都不能报。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参考资料:国家税务总局----专用发票丢失

回答2:

加盖了财务专用章的存根联复印件是可以用来报销的,但还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发票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报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提到: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在办理完上述手续后,再按以下程序办理:

1、丢失发票的消费者到销货单位取得该份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货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2、到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

3、由销货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货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销货发票。

扩展资料:

随着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全面推行,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加强专用发票管理日趋成熟,税务总局决定取消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相应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1995〕292号)。

上述规定取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修改)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的规定,发生发票被盗、丢失情形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发现被盗、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参考资料:国家税务总局—专用发票丢失销方、购方解决方法

回答3:

  发票丢失,需要对方给你记账联或存根联复印件并加盖财务专用章;
  同时,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发票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能代作原始凭证报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提到: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发票丢失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发票未开出即丢失;二、发票开出未认证时丢失;三、发票开出并认证时丢失。
  一、发票未开出就丢失:

  1、购票单位应于事发当日书面报告国税机关,报告内容包括专用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
  2、通过国税机关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申明”;
  3、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票的一般纳税人,还应持IC卡到国税机关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手续。
  二、发票已开出但未认证时丢失:

  这种情况下又分为3种情况:
  1、丢失发票联:
  ①使用专用发票抵扣联到主管税务机关(正常)认证;
  ②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
  ③并用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2、丢失抵扣联:
  ①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正常)认证;
  ②将专用发票发票联作为记账凭证;
  ③并用专用发票发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
  购买方的处理方式:
  ①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
  ②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③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开票方的处理方式:
  ①提供发票复印件;
  ②开票方税局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③将两者交由收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才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三、发票已开出且认证时丢失

  这种情形下分为下列3种情况:
  1、丢失发票联:
    ①使用专用发票抵扣联作记账凭证;
  ②使用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2、丢失抵扣联:①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
  ①开票方需要复印发票复印件,并由开票方税局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②由收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才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回答4:

丢失了费用发票,从企业管理角度看,只要证明是确定发生的费用开支,可以报销。
然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税前扣除管理规定,是不认可 发票复印件的,因此,会对企业造成税款损失,从这个角度分析,为了加强管理,一般情况下是不会同意报销或者同意报销但会扣除一定比例税款损失。

回答5:

客户如果不需要抵扣进项税金(日常消费一般不许抵扣),并且金额不是太多,多数企业都会批准“特事特办”:给予报销。你不需要过于担心。客户只要几天没有找你,就表示在公司闯过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