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维护人民的主权地位。人民的主权地位不是一劳永逸的,它不会因为人民夺取了政权就一成不变,它永远处于完善和发展的过程之中,这个过程需要广大人民以自己的意志来参与,监督就是人民参与的法定方式。
2.保持公共权力的公共性。权力是否为公共权力,在于它是否为人民的共同利益服务。因为人民之中存在各种各样的人以及各种各样的利益集团。公共权力是否“公共”,要看它是服务于人民共同的利益,还是服务于某些利益集团的特殊利益或个人利益。98年的抗洪救灾,政府看上去是服务于灾民和可能受灾的人民的利益,实际上都是服务于公民的生命权和财产权,公民的生命权和财产权是每个公民都依法享有的权利,因而无疑是人民的共同利益。
3.保护人民的干部。权力有很强的腐蚀性。没有监督的权力无异于陷阱,表面看来诱惑无穷,实际上暗藏杀机。为了保护我们的干部,人民不仅要爱护和信任他们,还要经常提醒他们,让他们不忘记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让他们在工作中始终服务于人民的共同利益,这就需要人民对他们加以持续和广泛的监督。
4.捍卫和促进公民权利。监督权作为一项公民权利,是捍卫和促进公民其他权利的法律手段,以防止公民权利受到公共权力的侵害。监督不是最终目的,维护人民的主权地位、保持公共权力的公共性和保护人民的干部也不是最终目的,捍卫和促进公民的生命权、人身自由权、平等权、言论自由权、受教育权等公民权利,实现个性的自由、健康和全面地发展才是最终目的。
总结几句:
有利于提高公民的政治素养,有利于改进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工作,提高工作水平和工作效率,也有利用激发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国家大事,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出谋划策的主人翁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