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纯的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继承,但是依附于宅基地上房屋的使用权可以随房屋的继承而获得。
首先,根据我国《物权法》第十三章的规定,宅基地的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但是宅基地的使用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又有其特殊性: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因此,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身份性的特点,同时,宅基地以户为单位进行配置,遵循一户一宅的原则。
所以,单纯的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被继承,而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可以被继承,根据房地一体的原则,在房屋的使用期间继承者同时获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权;但是被继承的房屋所有权有存在期限,即在不能对房屋作任何修葺的前提下房屋的自然存续时间,当房屋自然灭失失去居住使用价值后,则宅基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农村居民所使用的宅基地权属是归村集体所有,村民仅享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宅基地不属于公民的私有财产,因而不发生继承问题。然而房屋等不动产是建筑在宅基地之上的,房屋是属于居民自己所有的,因此遵循“房地不分离”的原则,凡是房屋产权合法继承的,宅基地的使用权也随之转移。
农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若有疑问可私信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