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主要看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工资、薪金所得是个人从事非独立劳动,从所在单位(雇主)领取的报酬,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而劳务报酬所得则是指个人独立从事某种技艺,独立提供某种劳务而取得的报酬,一般不存在雇佣关系。个人所得税所列各项劳务报酬所得一般属于个人独立从事自由职业取得的所得或属于独立个人劳动所得。如果从事某项劳务活动取得的报酬是以工资、薪金形式体现的,如演员从其所属单位领取工资,教师从学校领取工资,就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而不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如果从事某项劳务活动取得的报酬不是来自聘用、雇佣或工作单位,如演员“走穴”演出取得的报酬,教师自行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等取得的收入,就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咨询热线 ZI XUN RE XIAN
您好,我单位是一科研单位,我单位专家在外单位兼职,在外单位领取的报酬是“工资”,还是“劳务费”,如何区分呢?
专业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请您结合上述规定,判断其属于劳务报酬还是工资、薪金所得,根据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动报酬所得作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两个不同的计税项目,适用税率不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45%;劳动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动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实践中很多纳税人混淆了的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概念,适用税率错误,造成了税收隐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