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期间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已通知不续约,如何要求经济赔偿?

2025-03-20 12:3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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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产假期间如果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得擅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擅自决定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劳动者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撤销用人单位的错误决定。
  
如果劳动者不愿意继续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可以通过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让用人单位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
  
下面是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叁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叁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