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是招标人,子公司可以参与投标吗

2024-11-18 11: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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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不可以。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因母公司与子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因此子公司不得投标母公司的项目。

扩展资料:

防止供应商之间相互串标围标的其他规定:

一是《政府采购法》第34条规定,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如果上述项目是政府采购项目,那么拟邀请的这3家供应商是否是通过随机方式选择出来的,就是一条判断依据。

二是一些法规或规章针对特定采购内容在采购程序上提出了一些供应商之间避嫌要求,应当遵守。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交公部发[2006]57号)第20条则明确要求,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不得同时申请同一标段的资格预审。

三是无论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还是招投标法律体系或者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均对招标人(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的避嫌做出了规定。因此代理机构在邀请时须判断这些子公司与采购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

参考资料来源:和讯网-邀请母公司下的3家子公司参加投标,是否合法?

回答2:

子公司是招标人,母公司是不可以参与投标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以择优选择中标人为目的的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扩展资料

必须具有必要的财产(企业法人)或经费(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法人)。这是作为法人的社会组织能够独立参加经济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基础,也是其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保障。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与事责任,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分有限公司均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招标人

回答3:

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十二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构成这条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存在利害关系,二是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也就是说如果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某种利害关系,但如果招投标活动依法进行、程序规范,该利害关系并不影响公正性的,就可以参加投标。 以上基本上是条例释义的原文,各位可以去找来研究。

回答4:

不可以。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三十四条第一款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与投标。前提是资金形式是国有资金。公司自己资金项目可不遵照

回答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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