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报销手术费。
一、报销范围:
1、药费:辅助检查:心脑电图、X光透视、拍片、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各项检查费限额200元;手术费(参照国家标准,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报销)。
2、60周岁以上老人在兴塔镇卫生院住院,治疗费和护理费每天补偿10元,限额200元。
二、报销比例:
镇卫生院报销60%;二级医院报销40%;三级医院报销30%。
扩展资料
以下是不属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1、自行就医(未指定医院就医或不办理转诊单)、自购药品、公费医疗规定不能报销的药品和不符合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2、门诊治疗费、出诊费、住院费、伙食费、陪客费、营养费、输血费(有家庭储血者除外,按有关规定报销)、冷暖气费、救护费、特别护理费等其他费用;
3、车祸、打架、自杀、酗酒、工伤事故和医疗事故的医疗费用;
4、矫形、整容、镶牙、假肢、脏器移植、点名手术费、会诊费等;
5、报销范围内,限额以外部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医保报销范围
医保是否报销手术费要根据具体手术项目的实际情况而定。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及因移植所发生的相关医疗费用,非疾病治疗的诊疗项目,如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增减肥、增高、各种健康医疗费用,医保是不报销的。
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第八条,以下项目和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二)国家和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三)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及组织源;
(四)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及因移植所发生的相关医疗费用;
(五)近视眼矫形术,性功能障碍,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除艾滋病外的其他性病的医疗费用,各级疗养院疗养的费用,自请医生、自行转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非疾病治疗的诊疗项目,如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增减肥、增高、各种健康体检、预防保健、医疗咨询、医疗鉴定等;
(七)在非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医疗费(急救除外);未办理异地就诊手续发生的医疗费;在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因犯罪、自杀、酗酒、打架斗殴或他人故意伤害发生的医疗费;超过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戒毒的一切费用;
(八)女职工住院生育分娩及新生儿的一切费用;各种不育不孕症;
(九)工伤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医疗服务项目及费用。
扩展资料
参照《南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与支付标准管理办法》
第八条,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包括:
(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
1、应用χ-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γ-刀)、(χ-刀)、心脏及血管造影χ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b超聚焦热疗。
3、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植入材料。
4、国家和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5、其他单项费用超过200元/次的医疗仪器与设备的检查项目和医用材料。
(二)治疗项目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
3、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介入治疗和快中子治疗项目。
4、心脏搭桥术与心导管球囊扩张术、体外反搏。
5、进行器官(或组织)移植和安装人工器官出院后所使用的抗排斥药及免疫调节剂费用。
6、其他单项费用超过200元/次的医疗仪器与设备的治疗项目。
(三)其他由自治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
第九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所发生的费用,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属于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和治疗项目费用,在职职工个人支付30%,统筹基金支付70%;退休人员个人支付 15%,统筹基金支付85%。
(二)经批准安装人工器官、体内植入材料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国产材料支付70%,进口材料支付50% 的比例予以支付。
(三)经批准使用的单项5000元及以上的诊疗项目所发生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50%比例支付。
(四)符合规定范围内的医疗用血费用(不含无偿献血可报销费用部分),个人自付30%,统筹基金支付70%。
第十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所发生的费用,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经批准的体内植入材料,统筹基金按购买价支付标准为:进口材料支付30%,国产材料支付40%。
2、经批准使用的单项5000元及以上的诊疗项目所发生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30%比例支付。
参考资料来源: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政府-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
参考资料来源:南宁市横县人民政府-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与支付标准
住院医保可以报销比例一般为60%。
住院医保报销比例:
报销范围:药费:辅助检查:心脑电图、X光透视、拍片、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各项检查费限额200元;手术费(参照国家标准,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报销)。60周岁以上老人在卫生院住院,治疗费和护理费每天补偿10元,限额200元。
报销比例:镇卫生院报销60%;二级医院报销40%;三级医院报销30%。
扩展资料:
城镇:
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治疗二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不再收取起付标准的费用。转院或者二次以上住院的,按照规定的转入或再次入住医院起付标准补足差额。
学生、儿童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8万元以下医疗费用,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50元,报销比例为50%,上限为2000元;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年满70周岁及以上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50元,报销比例为50%,上限为2000元;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其他城镇居民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59元,报销比例为50%上限为2000元;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55%;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0%。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医保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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