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屠宰场所需要的证件及条件可以参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条例规定办屠宰场需要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具体分析如下:
一、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2、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3、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4、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5、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6、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7、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三、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扩展资料: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1、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2、第二条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3、第三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4、第四条 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办屠宰场所需要的证件及条件可以参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条例规定办屠宰场需要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是1997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发布的一个条例。它是2007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20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08年5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5号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全文共五章三十六条。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第三次修订,于3月1日发布施行。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百度百科
办屠宰场所需要的证件及条件可以参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条例规定办屠宰场需要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具体分析如下:
一、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2、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3、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4、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5、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6、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7、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三、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一步
1、在市城区申请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向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资料;在县城区申请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2、应当向县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资料;在乡(镇)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场点,须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县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资料。
3、有关资料应包括
环保部门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意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批复;出资人身份证明材料;工作人员有关证明资料;设备设施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步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书面申请20个工作日内,会同畜牧兽医、环保部门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1、在市城区设置定点屠宰厂(场)的,由市商务主管部门书面征求省商务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2、在县城区或乡镇设置定点屠宰厂(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签署意见,报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查,书面征求省商务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步
涉及新建厂(场)建筑的,申请单位或个人还需向当地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方可开工建设。
第四步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建设完成后,由市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书面验收申请,会同畜牧兽医、环保等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定点屠宰证书和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向社会公告和报省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步
申请单位或个人凭定点屠宰证书分别到工商、卫生、税务等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后,方可正式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