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19年11月,上海闵行区外地车不限行,但悬挂外省市号牌的拖拉机、低速货车禁止在全市道路通行。
上海市外地车辆限行规定:
一、本市道路禁止下列车辆通行:
第二点 悬挂外省市号牌的拖拉机、低速货车。
二、悬挂外省市号牌的摩托车,禁止在以下区域内的道路上通行:
1、沿沪太公路—宝钱公路—沪宜公路—外青松公路—沪青平公路—朱枫公路—亭枫公路—S19新卫高速公路—新卫公路—卫六路—沪杭公路以及本市与浙江、江苏省交界线所围合的区域(不含上述道路)。
2、沿外青松公路—沪青平公路—复兴路—淀山湖大道—港周路—盈朱路—青赵公路—北青公路所围合的区域(不含上述道路)。
三、每日7时至20时,悬挂外省市号牌的货运机动车,禁止在以下区域内的道路上通行:
沿杨浦大桥及其地面道路—周家嘴路—军工路—逸仙路—场中路—沪太路—汶水路—真北路—天山西路—剑河路—北翟路—S20外环高速公路(北翟路至漕宝路段)—漕宝路—虹梅路—梅陇立交—虹梅南路—S20外环高速公路(虹梅南路至徐浦大桥段)—徐浦大桥及其地面道路—S20外环高速公路(徐浦大桥至杨高南路立交段)—杨高南路立交—杨高南路—高科西路—锦绣路—罗山路—罗山路立交所围合的区域(不含上述道路)。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中规定:
第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二)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三)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五)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八)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九)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新闻网-上海市公安局发布关于本市道路禁止通行、限制通行措施的通告
上海对外牌车限行是在规定时间和规定路段,并不是按照行政区域的,具体如下:
《关于调整本市部分高架道路(城市快速路)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对本市部分高架道路(城市快速路)交通管理措施进行调整。现通告如下:
一、每日7时至10时、16时至19时,以下道路禁止悬挂外省市号牌小客车、未载客的出租小客车及实习期驾驶人驾驶的小客车通行(周六、周日、国定假日除外):
(一)延安高架路(S20以东);
(二)沪闵高架路(全线);
(三)中环路(全线);
(四)华夏高架路(全线);
(五)卢浦大桥;
(六)南北高架路(鲁班路立交至中环路共和新路立交段);
(七)逸仙高架路(北向南场中路下匝道至内环高架路段);
(八)内环高架路(内圈中山北二路入口至锦绣路出口,杨高南路入口至中山南一路出口;外圈锦绣路入口至黄兴路出口,董家渡路、南车站路、陆家浜路入口至杨高南路出口段除外)。
二、本通告未尽列的高架道路(城市快速路)禁止悬挂外省市号牌小客车、未载客的出租小客车及实习期驾驶人驾驶的小客车通行的管理措施,按道路上设置的交通标志、标线所示执行。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
四、本通告自2015年4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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