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人(更专业的叫法是股东,也就是你说的三个合伙人)用自己的钱缴付了注册资本后,这些钱就成了公司自己的钱,而不再是股东的钱——这是公司法最基本的原理,因为公司是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和法律地位的。股东缴付出资后,得到的是“股权”,简单理解就是分红、决定公司重大事项的权利。你可以简单理解为:出资人花钱从公司买股权从而成为股东。
所以,你的那个合伙人是不能随便从公司拿钱的,无论是出于什么目的!(除非分红、减资等情形,且这些需要遵从法定的程序——你提到拿钱经过了“手续”,但我认为你指的很可能是财务上的比如记账、审批之类的内部行政手续,而不是真正具有公司法意义的程序。请记住,法定的、股东可以从公司“拿钱”的程序,基本上只有分红和减资,而分红也不是随便把利润一分就可以了,也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外部程序!)。股东随便从公司拿钱的行为可以扣上不同的帽子(都是法定的哦),比如你可能听说过:抽逃出资、出资不实、侵占公司财产等。这些“帽子”所对应的就是相应的法律责任,多数是民事责任,甚至可能是刑事责任。因此简单地说,公司(还记得公司是独立的“人”吧)、公司股东、甚或公司的利益相关方(比如监管机关啊、债权人啊)都可以基于法律赋予的权利要求抽逃公司/侵占公司财产的股东返还财产。我认为要求返还财产才是最符合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诉求,而不是直接考虑“减少”他的股份。
当然,既然你提到了有没有可能导致股东的股份“减少”?这是有可能的,法律术语叫减资。但首先,减资需要一定的公司内部程序(比如股东会决议)和外部程序(工商登记),这意味着减资不是一个想当然的结果,是需要经过一定程序才能实现的结果。第二,也是比较重要的一点:你可能会问,减资时,离开的股东能拿到多少钱?出资是缴付了1元就能拿到1元?会不会比1元多(公司盈利了)?会不会比1元少(公司亏损了)?答案是有可能的,原因就是:公司不是银行,你们不是把钱存在了公司里;而是已经把钱花出去了,从公司手里买来了股权——所以减资时你也可以相应的理解为公司把股权又卖回给你——这时的价格是不一定与出资时一样的。鉴于减资的具体程序也比较冗长,你可以自己做研究,从我国的公司法入手是一个不错的主意。
从公司里拿了当初合伙时凑的那么多钱
那这是什么钱呢?盈利?流动资金?个人分红?又是怎么“拿”的呢?手续正常吗,经过其他股东允许吗?
你先回答这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