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指狭义的法,则无法可依;如果是指广义的法,则中央有要求。
一、2013年,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
意见就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提出明确要求。 法官案件责任终身制顾名思义,就是法官对自己审理案件的质量终身负责,出现问题后不能因为时间、岗位和职务变化而免责。
其实在中央政法委对法官案件责任终身制提出明确要求前,法官案件责任终身制在一些法院颇具雏形,如2008年云南省高院出台的《关于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颁布实施的《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试行)》中规定案件责任终身制适用于各自省属范围内的法院系统。
二、没有法官的独立审判制,责任制就是一句空话。
目前的现状是:法官若独立办案,很可能被调离职位。
法官独立办案的前提是法院独立审判。所谓县官不如现管,即便法官可以终身,总涉及升迁调岗加薪等很多具体问题,法院对法官显然还是有很大的左右能力。而法院的财务人事都由地方决定,所以,要实现法官独立办案,单纯围绕法官职位考虑显然不够,需要在更广、更高的层面整体设计才行。
现实中,法官难以独立公正办案原因很多,有权力的不当干预,有人情金钱的滋扰,也有法官自身法律和业务素养不足的问题。法官终身制表面上可以解决一些权力不当干扰的问题,但并不能解决其他问题。更重要的是如果整个权力结构没有变化,即便实行法官终身制,一些部门和官员仍然可以影响甚至主导法官办案。
我国属大陆法系国家,大陆法系中多数国家并没有终身制一说。法官终身制最典型的如英美法系的美国,大法官由总统任命,均终身任职,但其他法官也不是终身制。其实,终不终身并不是问题的关键,关键在于法治状况。一个法治走入正轨的国家,法官只会依法办案,否则必受制裁。法治之下,即便不是终身制,法官也有充分的安全感,因为只要依法办案就是安全的;同时法官又会有压力感,因为违法办案无异于走钢丝。反过来看,如果法治不彰,制度形同儿戏,可以遵守也可以不遵守,法官终身制反倒会有害。所以,法官终身制对于独立办案,既治不了本也治不了标。一点一滴地推进法治建设,才是有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