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补偿与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有什么不同?

2024-11-10 05:3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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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棚户区改造和房屋征收区别在于:

一是前者为惠民利民工程,后者为商业行为;

二是前者居民一般是就地安置须回迁,后者可以异安置或自行解决住房;

三是前者为政府主导并实施操作,后者为政府引导或准予;

四是对于物权处理上,前者是以房易附带(互易中超过部分)补偿,后者是高业化的交易与征收。

棚户区改是指政府为了改善棚户区内居民的居住、生活条件,由政府实施并予以开发商一定的惠顾政策,为居民重置重建的惠民工程。对于房屋的产权人进行以房易房或互补方式,一般不涉及土地征用费。

房屋征收是土地使用人或开发商在政府主导下,依法对土地、房屋(附着物)进行有偿征用、征收而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一般要支付土地补偿金我、附着物补偿金和安置补偿费。

回答2:

你好,国有土地上房屋棚改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费等之类的费用,原则上来说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能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具体的能有多少补偿,需要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回答3:

乌鲁木齐棚户区安置房将有八种户型供拆迁户选择,2011年09月10日,来源:天山网,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在户型设置上,更人性化了。一份最新的实施细则说,共有八种户型,可供拆迁户选择,面积从50-100平方米不等,且可以以每户3人为基数,每增加1人,可相应增加1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

  9月9日,在天山区召开的棚户区改造表彰动员大会上,这份《 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这份细则是结合国务院颁布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等文件,于近日制定实施的,细则对棚户区改造中,补偿或不补偿的情形、安置房户型等,作了详细规定。

  9月9日,在天山区召开的棚户区改造表彰动员大会上,天山区政府,对在棚户区改造中涌现的5个先进集体和56名先进工作者,进行了表彰。

  今年,天山区,共有20个棚户区改造项目,其中,5个续建棚户区项目、15个新建棚户区项目,计划完成拆迁总建筑面积34.5万平方米,完成总拆迁安置户数3600户。

  安置房户型,分八种

  细则中说,安置房户型,共分八种,多层户型面积,分别为50、60、75和90平方米;高层户型面积,分别60、70、85和100平方米。在实际操作中,还可以每户3口人为基数,每增加一人,可相应增加10平方米,但原则上,多层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高层不超过100平方米,增加面积按同期建设工程造价部门核定的建设成本价结算差价。

  对比去年3月公布的《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可以看出,在户型的划分上更为具体,标准也有所放宽,去年发布的方案中说,安置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为50-90平方米,但未提出拆迁户要求增加面积的问题。

  征迁安置中,被征迁房屋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可提供建筑面积50(高层60)平方米的安置用房,75-90平方米的,可提供90(高层100)平方米的安置房,这两种类型增加面积部分的差额按建造成本价结算差价。

  被征收房屋面积在50-60平方米,可提60(高层70)平方米安置房,增加部分差额按建造成本价结算差价。被征收人继续要求增加安置面积,可最终增加建筑面积至75平方米(高层85平方米),增加的部分按照同区位经济适用房价格结算差价。

  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60-75平方米的,可提供75(高层85)平方米安置房,增加面积部分的差额按建造成本价结算差价。被征收人继续要求增加安置面积,可最终增至90(高层100)平方米,增加部分按照同区位经济适用房价格结算差价。

  如安置房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面积,差额部分按照同区位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异地安置的,在原房屋建筑面积基础上,每降低一个土地级别增加10%的安置建筑面积。安置房屋的建造成本价,经济适用房价格按照同期建设工程造价部门和物价部门公布的实际价格进行调整。

  经营性房屋另有补偿

  被征收人产权证上注明的使用性质为住宅,实际用于连续经营的房屋,具备营业执照,纳税证明,且实际经营12个月以上三个基本条件的,根据实际经营面积,经营年限,按照住宅房屋评估标准调增补偿。

  连续经营12个月以上的,补偿标准增加30%,24月以上的上浮40%;36月以上上浮50%;48月以上的上浮60%;最高上浮比例为60%。

  非住宅房屋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按征收前三年税务部门备案的利润最大一年的税后利润额,按1年期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因征收人原因,被征收人无法按期组织生产经营的,按实际停产停业时间进行补偿。

  企业因征收发生的搬迁补助费由评估公司核算确定。不可搬迁的设备给予设备补偿费,补偿费由评估机构结合成新率评估确定;可搬迁的机器设备给予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种情形不予补偿

  与《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相比,细则进一步明确了三种不予补偿的情形。这三种情形分别是,征收公告发布前,已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作出并送达拆除和没收决定的房屋;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违法建设行为未超过两年时间,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开展征收调查登记后违法建设的房屋。

  但建设房屋时间超两年,有关部门未作出和送达应予拆除和没收决定的房屋;由于历史原因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具有部分建设手续,但手续不完备的,将认定财产权利,安实际情况区别对待,给予适当补偿。

  如建设房屋时间超两年,有关部门未作出和送达应予拆除和没收决定的房屋中,如具备基本居住条件和使用功能,但被征收人户籍不在乌鲁木齐市,但实际居住两年以上5年以下,并持有暂住证明,且没有其它住房没有出租转借他人的情况,在实际征迁中,将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30%折算,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低保户和残疾人等弱势群体

  持有乌鲁木齐市低保证的,每户补助1万元,如低保户还是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还会按残疾等级,再给予每人1万以内不等的补助。

  而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每户最高可奖励两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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