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年审企业必须在规定时间递交年审材料。逾期不递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