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2024-11-02 04:4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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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法律职责

1、乡村村民新建住宅,不按用地审批时商定拆除原有住房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其限期拆除旧房,退还原宅基地。逾期拒不执行的,由市国土资源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未经准许或以欺骗手段欺骗准许,违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其退还违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出准许面积多占的土地,按违法占用土地处置。

二、政策限定

1、乡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我镇1—4人户,每户宅基地准则150㎡,四人以上户,每增加一人,增加30㎡,最高不得超出200㎡。

2、乡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乡村村民只享有使用权。

3、宅基地是指乡村村民用作寓居、生活而占有、利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

4、乡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应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城镇和集中寓居点集中,禁止散点建房,鼓励农民进镇购房或按规划集中建设公寓式住宅,尽量少占或不占用耕地。

扩展资料

审批流程

1、建房户要以书面形式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议用地申请。

2、村组召开座谈会,商洽好相关冲突。建房户在村民主任指导下,填写《建房申请表》,提供户口薄、原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证明手续,村组对建房户申请宅基地的有关内容公示一周。

3、公示期满后无异议,国土所派员到场勘察,征求相关人员意见,体检申请手续,对建房要求进行初审后提议具体意见,上报镇政府会办。

4、村民主任到村建部门解决好《选址意见书》,将原件连同申请表及附件手续提交国土所。

5、国土所长审查签字后,报镇分管主管签订意见,加盖镇政府印章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准许;由国土所颁发《乡村村民建房用地通知书》,由镇政府相关部门颁发《江苏省村镇建设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执照》。

6、经依法准许的宅基地,村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7、公示期满无异议,村民主任商定时间,持准许文件由国土、村建等部门会同村组现场放线定界,并填写跟踪管理卡。

8、建房户在竣工后30日内向国土所申请验收,对验收合格后由枝正国土所按流程解决用地变换手续,报市国土资源局核准,由市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

第八条    村民建房,占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或其他非耕地的,报乡人  民政府批准,并报区、县土地管理机关备案;占用耕地的,经乡人民政府同意,区、县土地  管理机关审核,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村民全家迁出本村或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后另有住房的,其  原宅基地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上的房屋和其他附着物应由原房屋所有人自行拆  除;也可经乡人民政府批准,按照规定的价格出售给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条件的村民。         

第十条    位于规划市区范围内的村镇,可按城市规划要求并经城市规划管理  机关批准,建设村民住宅楼,但不得进行土地和房屋开发经营。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非法占地建房,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批准的,责令  建  房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没收在非法占地上新建的房屋;占用耕地的,并处相  当生产损失数额的罚款。干部利用职权,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地建房的,除按前规定处理外  ,并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土地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肃执法。审批机关越权审批的,批准文件无效,除由建房者拆除所建房屋,退还占用的土地外,对审  批机关的直接责任人或主管负责人应追究腊橘行政责任。村民所受到的损失,由越权审批机关赔  偿。对徇私偏袒、弄虚作假、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的,由其上级机关轮搭团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北京城乡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

回答2:

一、政策规定
1.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作居住、生活而占有、利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
2.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村民只享有使用权。
3.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应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城镇和集中居住点集中,禁止散点建房,鼓励农民进镇购房或按规划集中建设公寓式住宅,尽量少占或不占用耕地。
4.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我镇1—4人户,每户宅基地标准150㎡,四人以上凯羡户,每增加一人,增加30㎡,最高不得超过200㎡。
二、法律责任
1.未经批准或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拿隐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批准面积多占的土地,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2.农村村民新建住宅,不按用地审批时约定拆除原有住房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其限期拆除旧房,退还原宅基地。逾期拒不执行的,由市国土资源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审批程序
1.建房户以书面形式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用地申请;
2.村组召开座谈会,协调好相关矛盾。建房户在村民主任指导下,填写《建房申报表》,提供户口薄、原土地使用证等相关盯敏拍证明材料,村组对建房户申请宅基地的有关内容公示一周;
3.公示期满后无异议,国土所派员到场勘察,征求相关人员意见,检查申报材料,对建房条件进行初审后提出具体意见,上报镇政府会办;
4.村民主任到村建部门办理好《选址意见书》,将原件连同申报表及附件材料提交国土所;
5.国土所长审查签字后,报镇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镇政府印章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批准;由国土所颁发《农村村民建房用地通知书》,由镇政府相关部门颁发《江苏省村镇建设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执照》;
6.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村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7.公示期满无异议,村民主任约定时间,持批准文件由国土、村建等部门会同村组现场放线定界,并填写跟踪管理卡;
8.建房户在竣工后30日内向国土所申请验收,对验收合格后由国土所按程序办理用地变更手续,报市国土资源局核准,由市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