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致人二级轻伤判刑后该不该赔偿

2024-11-04 13:5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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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致人轻伤涉嫌违法,除负刑事责任外,还需赔偿对方合理费用。

1、《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扩展资料:

案例:常州女子召集亲属打小三致轻伤二级 赔偿19万

原配秘密跟踪丈夫发现其情人的住处后,召集亲属殴打“小三”。近日,经西林街道司法所调解,原配同意赔偿19万元。一时冲动的结果是两败俱伤。

两个月前,家住钟楼的张女士发现丈夫刘先生经常在休息日外出,直到半夜才回家,工资卡里经常有一两千元的款项出账。和朋友微信聊天时,丈夫总是避开家人单独查看,甚至对家人碰了他的手机都会莫名发火。

张女士觉得不对劲,于1个月前跟踪刘先生至钟楼某小区,发现了刘先生情人江小姐的住处。随后,电话联系朋友及亲属等人到场,闯入江小姐住处,双方发生肢体冲突,造成江小姐多处受伤。经常州市公安局法医初步鉴定,江小姐的伤势已达“轻伤二级”标准。

近日,双方来到西林司法所寻求调解。调解员了解事情经过后,对双方进行了批评教育。调解员告知张女士,公民享有身体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健康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张

女士在发现刘先生与江小姐的不正当关系后,应当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而不是为了泄愤殴打对方,对造成的伤害理应予以赔偿。同时,江小姐违背社会道德,破坏了张女士的婚姻家庭稳定,具有明显过错。

通过调解员的多次调解,张女士承认自己的过错并同意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19万元,江小姐对伤人一事不再追究

参考资料:人民网-常州女子召集亲属打小三致轻伤二级 赔偿19万

回答2:

追究刑事责任并不能免除民事赔偿,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