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能够再向法院起诉,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九条规定: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应当履行。
经过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任何一方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8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依法对民事纠纷进行调处后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或者作出的其他不属于可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规定可知,原、被告双方在红阳派出所的调解下达成的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民事合同遵循的是意思自治,而本案的调解协议正是在原被告双方存在争议和纠纷后,以争议的法律关系作为客体,双方根据自己的意思自治,不就各自过错程度和责任大小进行定论,以解决彼此之间的争端为目的,在确定民事权利义务后达成的。达成调解协议时,原被告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故原被告双方应根据调解协议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自觉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即双方已经就该事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而失去了实体上的赔偿请求权,原告因此事再向被告主张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