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交强险保险公司承担。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在此我说明,车辆保险永远永远永远没有“全险”这个概念,如果真的有全险这个概念,就不存在不赔偿的情况。
保险条款中《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免除有约定超过国家基本医疗保险项目费用(即通俗所说的社会保险),超过社保用药通常称为“超医保用药”,它的产生是一方面有些药物属于高端用药或者进口药,对患者效果更好,另一方面是医院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提成。
从条款上来,对于超医保用药,保险公司肯定是不赔偿的,但法院在判决过程中会酌情考虑实际情况,按照一定的比例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具体的比例每个地方都不一样。
请问您最后怎么处理好 我现在也遇到和您一样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