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的父母均需六十岁才能领取补贴的〈五十九岁即可申请,六十岁发放〉,需要户口本,身份证,独生子女光荣证,夫妻的结婚证,均需原件及复印件,和当地银行的存折。应该到户口本所在地的社区申请。
只要是办理了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父母,每年都可以领到至少60元以上的补助,一直到孩子长到18周岁为止,虽然说钱不多,但是表达的是对独生子女父母的一种关爱。所以只要有光荣状,只生了一个孩子,每年都会领取的,直到子女成年为止。
独生子女的补贴自从领了独生子女证就可以领取,有的单位是领到14岁,有的单位是18岁就停了,然后父母在退休的时候还可以一次性领取补助,有的就是按月在工资里头。
独生子女补贴,由财政出资,补贴到家庭。
十八周岁前,孩子可以享受补贴。
父母无论是否有工作,在年满六十周岁可以享受补贴。
以往没有领取的,原因不能补领。
直接持户口簿到村委或者居委领取即可,该款项会发放到村委或者居委,由他人代为发放到个人手中。
如果有疑问,可以向当地计生部门咨询。
根据各地的规定具体的发放日期都有所不同。各地的独生子女费基本上是当年3一4月申报,一般会在10一11月发放当年的覅用。所以一般是10一11月。但是按规定18周岁前的独生子女才可以享受奖励金,而过了18周岁就不能享受了。同时,如果父母到了60周岁,可以一直享受了。国家每月发10元作为父母奖励费。奖励费由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当月起,一直发到子女年满十八周岁
2019年独生子女补贴新变化
1、完善奖励范围:
将之前已享受加发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的独生子女父母纳入按月发放奖励范围,并对奖励对象范围作了明细规定。
2、提高奖励标准:
将奖励标准从原来的150元/人·月提高到200元/人·月。
3、明确奖励对象
(1)根据《奖励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2015年12月31日(含31日)以前符合政策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户籍城镇居民,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起可以申领奖励金:
① 终身只生育了1个子女的夫妻;
② 终身没有生育只依法收养了1个子女的夫妻;
③ 独生子女(无论其是否已生育)死亡后,再生育1个子女或者只依法收养1个子女的夫妻。
(2)《奖励办法》第三条还规定了可以参照第二条申领奖励金的4种情形:
① 符合第二条条件,婚姻状况发生变动后没有再生育的一方;
② 再婚前没有生育子女,再婚后只生育1个子女的一方(是否收养子女不影响本项执行);
③ 终身没有生育(或收养)子女,再婚后只与1个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一方;
④ 符合政策曾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含不够间隔期生育)并同时存活,现只存活唯一子女且其他子女均在生育子女前死亡的夫妻。
2019年独生子女奖励金计发时间及申领
1、《奖励办法》实施后到龄的人员,奖励金自到龄的当月开始计发。
2、在1980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原来的奖励政策已经或应当享受退休金加发5%(含按工资100%发给)或一次性奖励的人员,奖励金自2018年7月1日开始计发。
3、到龄后从市外迁入的人员,奖励金自迁入当月开始计发。申请人在迁出地属按月奖励的,自迁出地终止待遇的次月开始计发。
4.独生子女补贴政策一般由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发放。
独生子女费可以领到16周岁 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的本市户籍公民,在子女年满16周岁之前,可以在本市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在其子女年满16周岁以前,领取每月30元。独生子女费当年没有领取的,不予补发。 独生子女费,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发给,无业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发给。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年发放独生子女奖励费。原则上应当按月发放,经发放单位同意,也可以每年领取一次。当年没有领取的,不予补发。 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相关规定,申领者需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向相关单位提出申请。具体发放渠道如下: 1、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发给。 2、在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存档的人员,单位委托存档者,由委托存档单位发给;个人委托存档者,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3、档案关系在街道办事处的无业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4、农村居民,由乡镇人民政府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