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且处缓刑,不应当被开除公职。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旦犯交通肇事罪,调整它的法律法规共有3部,现将分析如下:
第一、《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第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款: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从作出处分决定的次月起,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按新聘(任)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每降低一个岗位等级相应降低两级薪级工资确定,最低降至新聘(任)岗位的起点薪级。无岗位等级可降的,不降低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降低两级确定,最低降至薪级工资l级。未明确新聘(任)岗位的,停发工资待遇,暂按本人原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津贴补贴之和的70%计发临时工资,绩效工资按本单位有关规定发放。明确新聘(任)岗位后,被多减发或少减发的工资予以补发或扣发。受处分期间,不得增加薪级工资。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级工资。
总结:事业单位人员犯交通肇事罪有三部法律法规对其调整,①《刑法》、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③《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若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缓刑)及以上的刑法,由①调整,工作自动丧失;若被判处拘役,不被开除,先由①调整,再由②对其降低岗位等级最少2个以上,然后再依照③实施降低工资或取消工资至处分结束。
探究: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犯交通肇事罪是否适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这部法规重点调整对象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需要承担纪律责任的行为,而不是调整其违法行为本身,《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交通肇事罪”属于《刑法》第133条调整的范围,因此既然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而非纪律责任的犯罪行为,则应按照《刑法》大于其他法律法规的原则,理应依据《刑法》来调整,而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若对其再惩罚就违背了《刑法》最大的原则,同时出现了一种违法多部法规惩罚的现象。
二、交通肇事罪的量刑
取得死者方的谅解书尤为重要,若犯罪情节较轻,有之,则有可能判处拘役而不至于被开除。但往往实际操作中,死者方为此漫天要价,而肇事者为了保工作,必须要取得对方谅解,结果造成天价谅解书的情况屡屡出现,没有充分体现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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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法院判刑的一律开除公职,除非检察院不予起诉或法院判免予刑事处分。
不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