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新婚姻法的主旨是保障婚姻,家庭在健康、有序、法制的轨道上运行。婚姻法与每个公民的基本人权和千家万户的生存质量有关,还是一个时代变迁和社会文化转型的晴雨表。
婚姻法的立法目的是以婚姻自由为原则,通过强化夫妻间的相互忠实和尊重以达到维护家庭和社会稳定的目的。因此,除涉及结婚条件、离婚条件、家庭关系以及共同生活保障等方面有强制性规定外,其他方面都以婚姻自由为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新婚姻法共六章51条,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
婚姻法 第二章 结婚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为保证教材与时俱进,便于教师教学与学生学习,我们在《中国婚姻法》第三版的基础上,对教材进行了第三次修订。此次修订,主要增加和修改了以下内容:
第一,根据2001年婚姻法修订后新颁布和修订的法律法规增加和修改了相关内容。如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等。
第二,根据2001年婚姻法修订后颁布实施的新的司法解释,增加了相应的内容,并对原有内容进行了细化和修改。如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
第三,为了力求更完整、准确、科学地阐述婚姻家庭法学的基本原理、基本知识,本次修订增加了婚姻家庭法学发展的最新成果,删除和修改了与最新研究成果以及新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有冲突或过于陈旧的提法和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