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丢失,一般不是物业赔偿;
可以报案,由公安按刑事案件处理;
根据《物业服
务合同》物业只负责消防、清洁、秩序维护等职责。物业没有收取业主的物业费及车辆看管费,让业主将车辆停在地下停车场内,也是为了维护小区的正常生活秩
序。车辆管理只是物业服务的一部分,即使在这个问题上存在违约,也只能适当扣减物业收费,而达不到《合同法》规定的要求赔偿的程度。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一定责任。可以报案,由公安按刑事案件处理;但电动车丢失物业是否要赔偿要根据实际合同范围来看。小区物业收了管理费就应该保障业主电动车的不被丢失的义务。这个就相当于一个委托保管合同,保管人丢失了他人委托保管的财产,依法要承担赔偿责任。
在小区车丢了物业公司就一定应该负责赔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