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127号)规定,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和实习生签订合同。只要受雇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合同期间受雇者在用人单位全日制工作,企业支付给实习生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另外,现在个税起征点为3500元。习生并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所以所得并非工资,准确的来说应该是劳务报酬,劳务报酬属个税法的应税所得项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批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根据个税法相关规定,劳务报酬在四千元以下的扣除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扣除20%后为应纳税所得额,所以只有当实习报酬在800元以上的才需要交税。
现在国家税收原则和办法是:依法收税,发没有规定的不收税;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叫自己即使达到了缴税标准的收入,也不用自己交纳税款,而是单位扣缴啊!何况现在个税起征点是5000元,所以你既不符合缴税起征点标准,也不用自己操心逃税的责任问题。
不用交啊!还没到个税起征点。现在都调到5000起征了。
得看你公司这个是税后工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