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要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①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其实就是购进时可抵扣税率是多少,就适用多少的税率,购进时不可抵扣的资产,不交增值税,但可能交营业税率,如建筑物等)
②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③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动产在2019年4月1日后适用13%的税率。
不动产在2019年4月1日后适用9%的税率。
开普通发票税率4%。然后减半征收(要到税务机关先办好手续的)
1、处置单位已使用过但尚能使用的固定资产,以2009年1月1日为分界点,之前的设备出售时征收率为4%,减半征收;之后的与购进时税率相同。
2、处置已无法使用的废旧资产税率为17%。
要交税了,(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