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持有南宁市公安局签发的有效期限内暂住证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由家长持以下所列材料到暂住地的城区、开发区教育局办理就读手续。
①家庭户口簿和父母的身份证;
②父母双方在我市的暂住证(有效期一年),父母双方在我市居住的证明(所列证件之一:市区内居住房屋的产权证、购房合同备案证明,当地居委会出具的房屋居住租赁证明);
③父母务工就业证明(所列证件之一:工商营业执照、劳动用工合同),学生原就读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就学(或转学)证明;
④父母户籍所在地乡(镇)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城区、开发区教育局负责审验有关材料,并根据辖区内学校的生源情况,给予安排到相对就近的学校就读,具体工作日程由各城区、开发区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订。由城区、开发区教育局安排入学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享受居住地常住户口学生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