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民事判决书可以通过以方式送达:
直接送达,即直接交给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
邮寄送达,即通过法院专递的方式送达。
转交送达,对被劳动教养或者判刑或者军人采取由所在地单位转交的方式送达。
留置送达,即受送达人拒绝接收时,可以留置在其住所,法律上视为已经送达。
公告送达,即通过发布法院公告的形式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直接送达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六条 留置送达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七条 电子送达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八条 委托及邮寄送达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九条 转交送达之一
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第九十条 转交送达之二
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第九十一条 转交送达期间
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十二条 公告送达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 送达回证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三条 期间耽误和顺延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判决书会按照立案时所留的送达地址予以送达,当事人拒绝领取的,可以在有见证人或录像的条件下留置送达,如果当事人下落不明,则采用公告送达。
1、直接送达,2、自己来拿,3、邮寄送达,4、公告送达。
邮寄,公告,直接要求当事人取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