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生父子是不能断绝父子关系的,只能因一方的死亡而终止。我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允许子女与父母断绝关系。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呃……你去公证吧……登报也行……
----------------孩子跟父母吵架了吧……
亲生子女,根据收养法的第五条三款: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做送养人。如果你未满十四周岁,符合上述条件,同时父母双方均同意送养,那么另成立的收养关系取代原来的亲子关系。
如果是养父母,第二十六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第二十九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第三十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仅供参考,不希望实行……
我国法律没有脱离父子关系这一说法。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和子女赡养无劳动能力的父母,是永远无法推卸的义务。所谓脱离父子关系,只是一个民间的传统,大约是从宗法制社会将儿子逐出家门演变而来。但无论是否在民间作脱离父子关系的申明,父子间天然的义务是无法逃避的。所以,脱离父子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不用那么麻烦的,你可以直接选择去自杀,立马解决,,,,
祝你一切顺利!
只有养父子关系可以解除,亲生父子在法律上是无法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