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以下减免附加税怎么做会计分录?

2024-11-18 23:18:00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不需要做账务上的处理。

根据财税〔2016〕12号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扩展资料: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等有关规定,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将计入"税金及附加"不再计入“管理费用”科目核算。

二、企业按规定计算确定的与经营活动相关的税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等科目。企业收到的返还的消费税、营业税等原记入本科目的各种税金,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由于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核算方法与以前不同,新增加科目“长期应收款” 。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一般纳税人    

回答2: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项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因此,3万以下免征增值税,所以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不需要做账务上的处理。3万到10万增值税是不免的,但是免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确认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计提: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等
  3、期末结转:
  借: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等
  贷:营业外收入--税费减免

回答3:

一般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以下,计提附加税时,只计提城建税就可以。不用计提其他的什么教育费、地方教育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分录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城市建设维护税

贷:应交税费——城市建设维护税

回答4:

一般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以下,计提附加税时,只计提城建税就可以。不用计提其他的什么教育费、地方教育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附加税,正税的对称,指随正税按照一定比例征收的税,以正税的存在和征收为前提和依据。

主要内容:

1、根据正税的征收同时而加征的某个税种。这种作为税种存在的附加税,通常是以正税的应纳税额为其征税标准。如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作为计税依据的;

2、在正税征收的同时,再对正税额外加征的一部分税收。这种属于正税一部分的附加税,通常是按照正税的征收标准征收的;

3、我国现今附加税的征收,通常都有税法指明的特定目的,如增加社会福利、发展教育以及满足地方政府的财政需要等。

回答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