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如何判断合同是否"显失公平

2024-11-17 20: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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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显失公平的合同判断,主要根据以下法律特征:

1、此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合同,尤其是双务合同应体现平等、等价和公平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合同正义。

然而,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要承担更多的义务而享受极少的权利或者在经济利益上要遭受重大损失,而另一方则以较少的代价获得较大的利益,承担极少的义务而获得更多的权利。

2、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如标的物的价款显然大大超出了市场上同类物品的价格或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等。

3、受害的一方是在缺乏经验或紧迫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是指对一方当事人明显有利而不利于另一方当事人的民事行为.

显失公平条款认定

1、一方获得的利益或另一方所受损失是否违背法律或者交易习惯等综合衡量;

2、考察合同订立时,一方是否利用其优势或者对方轻率、没有经验,具体看利益受损一方是否无经验,或对合同的相关内容缺乏认识的能力,或者因为某中急迫的情况,并非出自真正的自愿而接受了对方提出的合同条件,如合同中设定了某些明显对一方不利的条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扩展资料:

合同订立时就存在的显失公平与订立合同后产生的显失公平的区别

(1)显失公平的适用常常要考虑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是否存在着缺陷,一方是否利用了另一方的轻率,无经验,对市场行情的不了解等而诱使其订立合同,但情势变更原则在适用时要求当事人双方没有过错,情势变更的发生也是不可归责予合同当事人的。

(2)显失公平制度通常适用于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就意识到该合同所产生的不公平的结果,并且努力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而在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情况下,只是在合同订立以后,因当事人不可预料的情势的变化造成合同存在的基础发生动摇。

(3)根据显失公平制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况下要求变更或撤销合同。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将发生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效果,由于合同的撤销和合同的解除在法律效果上是不同的,所以这两个原则的适用也是有区别的。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显失公平

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回答2:

显失公平的合同判断,主要根据以下法律特征:

1、此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合同,尤其是双务合同应体现平等、等价和公平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合同正义。

然而,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要承担更多的义务而享受极少的权利或者在经济利益上要遭受重大损失,而另一方则以较少的代价获得较大的利益,承担极少的义务而获得更多的权利。

2、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如标的物的价款显然大大超出了市场上同类物品的价格或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等。

3、受害的一方是在缺乏经验或紧迫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是指对一方当事人明显有利而不利于另一方当事人的民事行为.

显失公平条款认定

1、一方获得的利益或另一方所受损失是否违背法律或者交易习惯等综合衡量;

2、考察合同订立时,一方是否利用其优势或者对方轻率、没有经验,具体看利益受损一方是否无经验,或对合同的相关内容缺乏认识的能力,或者因为某中急迫的情况,并非出自真正的自愿而接受了对方提出的合同条件,如合同中设定了某些明显对一方不利的条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扩展资料:

婚前协议书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婚前协议并不是可以漫无边际、毫无限制的为所欲为,而是有一定的合法性、公平性的要求。

过去曾发生案例,女方在婚前同意放弃对先生的一切,包含现在(婚前)或将来(婚后)获得的财产权,甚至包含离婚后要求赡养费的权利。

然而,此婚前协议书制定时,纽约州的法律明白规定夫妻之间不能制定合约来免除一方对另一方的生活资助的责任,以避免另一方成为公众负担。

因此,这样的约定便被法院宣告为无效,女方仍然有要求赡养费的权利。另外,婚前协议的约定是否太过不合理或极为不公正,也是当事人有可能事后提出争执的。如果法院认为一个合约是不合理和不公正的,法院也有权力宣告它为无效。

婚前协议书的好处很多﹐但对于任何一方都需合情合理﹐现在得势的一方不能误以为可以为所欲为﹐而强加此种一面倒的婚前协议书于愿打愿挨而无力还手的一方。到最后如果闹上法院﹐而被法官以违反法律规定或是以不公正﹑不合理的理由而宣告无效的话﹐那么先前努力用来保护自己财产的手段便全部前功尽弃。

因此,在您有意签定婚前协议书之前,先咨询专业律师是十分重要的。即便您是被动的一方,也最好能够先咨询自己找的律师,带着他方所提出的建议条款让律师分析并提供相关建议,以充分保障自己的权益。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显失公平

回答3:

所谓显失公平的合同,就是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的使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重对对等的合同。标的物的价值和价款过于悬殊、承担责任、风险承担显然不合理的合同,都可称为显失公平的合同。

显失公平的合同存在以下特征:

 1、客观上显失公平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评定权利义得是否显失公平,应当从合同的内容和履行结果两方面予以考察。如合同内容上明确规定一方享有过多或过于优越的权利,他方负担过重或条件苛刻的义务,甚至一方根本没有享有必要的权利而他方没有承担最基本的义务,就已经构成显失公平的条件,无需待到客观上发生利益不均衡的后果,受损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由此维护公平的合同条件。虽然法律不可能也不应该保证当事人都能获利,但法律可以为交易者创造缔约的公平条件。此外,权利义务明显不平等还包括因履行产生的经济利益上的悬殊,如一方获取的价金或报酬大大超过其交付标的物的价值或大大低于其提供劳务的通常标准,致使一方因此得到而他方遭受更大损失,即客观上已发生利益严重失衡的后果。应当看到,显失公平制度是对财产交易及有关民事活动所具有的不公平达到十分明显程度的一种评价和处理。如果在显失公平的认定上没有具体量上的规定,很难排除当事人或审判人员的主观随意性。

对此,国外立法上已有先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674条规定:如出卖人因买卖有失公平所受低价损失超过不运产价金十二分之七时,即有取消买卖的请求权。在我国,关于民间借款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利率四倍的规定,以及国家计委在《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中有关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合理幅度的测定,对于完善显失公平在量上的认定标准均可资引鉴。

 2、主观上获利方存有恶意。即获利一方故意利用了自己的优势或他方无经验过于轻率地订立或履行了显失公平的合同。引起显失公平的原因不同,是与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以及重大误解行为特征的主要区别,因此有必要考察显失公平的主观条件,以便正确认定显失公平的特征。考察获利方主观外的有无恶意,实际上也排除了对显失公平的制度的滥用。下列情形不构成显失公平。

(1)获利方不了解对方情况,主观上并无恶意。

(2)出于获利方的善意行为。如一方履行了忠告义务,向对方说明了不公平条件的存在,且对方有机会理解或合理选择合同条件。

(3)出于过失行为。如对受损方提出的不公平条件因过失未予审慎认知或未将不公平条件和交易的真实内容告知对方。

(4)显失公平的后果系因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所致。

 3、受损方不具备充分自觉和真实自愿。《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自愿原则为民法的首要原则。自愿原则指是否如何进行民事活动应当由当事人自主决定,不受他人意志的非法干预。合同领域是自愿原则适用的主要场所。贯彻于合同法上的自愿原则,也体现为当事人在确定合同内容时,在意志上不受他人违法及不正当的干涉。如果因为一方当事人拥有比对方更强大的实力,因此能迫使对方接受苛刻的合同条件或者限制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主动提出不公平的条件,虽然法律不直接加以干涉,但允许非真实自愿一方请求撤销合同。自愿原则与公平原则有密切的联系。自愿是公平的基础,也是公平的保障。

所谓充分的自觉和真实自愿,可以结合以下三方面考虑:

一是获利方没有利用不正当的条件;

二是获利方虽然利用了自己的某种优势,但该优势不足以构成对他方取得利益的重大影响;

三是受损方有充分的条件拒绝缔约或另行选择交易对象。将当事人的主观真实意愿作为评定显失公平的标准,有利于防止当事人一方自愿接受不利条件后,又以利益不均衡为由要求撤销合同,排除交易中人为的风险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