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第六十条 (逮捕的条件) 对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六机关实施规定》第26条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原刑事诉讼法关于逮捕条件中"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的规定修改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其中"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二)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犯罪事实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中的一个。 《法院执行解释》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存在,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告人,认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决定依法逮捕。
《法院执行解释》第八十条 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 (一)患有严重疾病的; (二)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三)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二)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三)证据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提请批准逮捕。 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六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二)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犯罪事实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中的一个。 [释解] 本条是关于逮捕的条件的规定。 逮捕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必须具备一定条件才能实施。本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这一规定明确了逮捕的三个条件。 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逮捕条件中最基本的条件,也是实践中较难掌握的条件。 根据六机关《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程序规定》第116条之规定,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二)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犯罪事实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中的一个。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包括三层含义: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即犯罪事实已经发生,且这种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即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之间有工客观联系,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有证据证明。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即作为证据使用的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已经查证属实。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否则不能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有证据证明。 犯罪事实的范围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中的一个。依据此规定,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不仅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所有的或者主要的犯罪行为,而且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次要的犯罪行为,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中的一个。但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是依照刑法规定,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行为。 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逮捕的第二个条件是犯罪嫌疑人有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是逮捕在犯罪严重程度方面的要求。虽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但如果根据这种犯罪事实只可能对犯罪嫌疑人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则仍然不能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本法之所牡把"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规定为逮捕的条件之一,是根据罪刑相当原则提出的。确定一个人的刑罚要罪刑相当,同样,在刑事诉讼中采取强制措施,也要考虑与其所实施的犯罪相当。逮捕是剥夺犯罪嫌疑人自由的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如果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逮捕的羁押期限要折抵刑期;但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在刑事诉讼中便没必要把他逮捕羁押起来。从各国关于逮捕的规定看,也都把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作为逮捕的一个条件,有的国家甚至规定,可能判处一年或者两年以上刑罚的才能予以逮捕。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而不是肯定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如何判断是否可能判处以上刑罚,主要根据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实践中,如果根据当时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判断可能对犯罪嫌疑人要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但人民法院审判时综合考虑其他量刑因素,判处被告人徒刑以下刑罚的,不能认为是错捕。 三、有逮捕必要 逮捕的第三个条件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这一条件主要是指能否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发生社会危险性。如对其采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还不能防止其串供、逃跑、隐匿证据、伪造证据、销毁证据、干扰证人作证、自杀、威胁被害人、继续犯罪等社会危险性的发生,就有逮捕的必要;如果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就可以防止发生上述社会危险性的,即使具备了上述两个条件,也不应予以逮捕。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险性,是衡量应否对其实行逮捕的重要条件之一。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因素: 1.案件的性质。一般来说,案件性质严重,作案人的主观恶性大,其社会危险性也大,被处的刑罚也重,作案人也容易毁灭证据、伪造证据、串供、逃避侦查和审判,继续犯罪甚至自杀。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情况是指他在犯罪前后的表现及其个人情况。如:多次犯罪还是偶然犯罪;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一贯表现;有无固定职业;犯罪时的年龄,犯罪后有无悔罪表现,等等。一般来说,累犯、惯犯或有前科的人,其社会危险性要大于偶然犯罪的人;故意犯罪的人,其社会危险性要大于过失犯罪的人;成年人的社会危险性要大于未成年,人;犯罪后毫无悔罪表现的人,其社会危险性要大于有悔罪表现的人。 3.案件的其他情况。案件的其他情况包括:同案人是否被抓获;案件中重要的证据是否已收集在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知道举报人、证人的姓名和住址,等等。如果同案人未被抓获,有些重要证据尚未收集在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隐匿证据、伪造证据、毁灭证据的可能性就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知道举报人、证人的姓名和住址,其进行报复、继续犯罪的可能性就大。 上述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三个条件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才能对其逮捕。在司法实践中,只有严格掌握逮捕条件,才能够防止错捕和滥捕的发生。 本条第2款是关于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特殊规定。对于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1周岁婴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其符合逮捕的上述三个要件,应当逮捕时,公安机关也可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这样规定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便于犯罪嫌疑人治病或者胎儿、婴儿的健康发育、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