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困惑
2007年10月,甲与乙签订50吨大豆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于2008年1月以前,甲前去乙所在地提货,但双方没有约定价款。到2007年12月底甲前往乙处提货时,大豆价格为每斤2.2元,已比签订合同时的市场价涨了2角钱。甲要求按签订合同时的价格付款,而乙要求按照提货时的价格付款,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于是起诉到人民法院。
律师答疑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合同中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应当按照订立合同时的合同履行地的市场价格来确定。本案中合同订立于2007年10月,履行地为乙的所在地,因此,应按每斤2元钱的价格来履行合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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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荟萃
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当事人对合同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按照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