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情形可能难以被认定为工伤,当事人因此也可能无法获得工伤赔付和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问题所述情形不属于上述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很可能被认为不符合条件而不被认定为工伤。但当事人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如果最终不被认定工伤,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纠纷处理途径解决。
这个你可以追求侵权人的责任。你可以主张 误工费 医疗费 看护费等。这不就完美得解决了你的问题。
这个就要看你们劳动合同上规定的是什么时间入职,如果是19号那就是工伤,如果是20号那就不能算工伤,只能按照交通事故处理。按照交警队处理事故认定的责任划分医药费比例,你作为乘客在事故中是没有责任的。
这个要去看你们之间有没有劳动合同在先,如果是口头上说的是没有法律上的证明了
你和公司签的合同是从11月20日开始,19日你和老板在搬运行李时,发生了车祸。应该不能属于工伤,因为你的工伤保险还未开始缴纳。但是道路交通事故,应该有保险理赔,这个理赔可能比工伤略微要高一点。要说这个老板开车帮你运行李是出于好意,道义上他没有什么责任。但是略微给你一点补偿,那也是应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