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除党籍是党内最重的纪律处分。适用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 造成很坏影响,严重损害党和国家的利益, 给党的形象和工作带来重大损失,或者犯了错误不改正, 抵制党组织的教育,完全丧失共产党员条件或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 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党员,其党内职务自然终止, 同时要建议撤销其担任的党外职务。 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 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 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 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 如果以后本人向党组织提出重新入党申请, 除规定不得重新入党者外,经过党组织长期考察和严格审查, 符合党员条件的可以重新入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