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所作的调解或仲裁行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2024-11-08 04:16:01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对行政仲裁裁决书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对在行政机关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不服,只能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因为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下达仲裁书的时候是代表国家的,但在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的时候并不是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调解协议的签署主体是当事人双方,行政机关在这里只是起到促成的作用。所以达成调解协议又反悔,也不能起诉行政机关。

回答2:

民事纠纷调解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后达成的协议,没有不服之说,如果是行政机关想当然地强加于当事人的调解意见,那是没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行政机关没有权力做出纠纷调解意见。如果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至于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纠纷,还看是什么具体情况才可以回答你。

回答3:

不清楚你具体说的是哪个调解协议,谁作出的。
1、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你说的对司法裁判不服的不知道你具体说的是哪个。

回答4:

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二款,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处“诉讼”是指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但不可以提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