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四条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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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黄峰平被控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判19年
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5日一审公开宣判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副主任黄峰平被控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被告人黄峰平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职务侵占罪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9年。
2013年12月,黄峰平被依法逮捕。2014年7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8月,上海一中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峰平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共计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给予的钱款共计301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利用其在医学会神外分会担任主任委员的职务便利,将属于医学会的财物141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且数额巨大;黄峰平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
且有1100余万元财产差额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且差额特别巨大。黄峰平犯有数罪,应予并罚。
被告人黄峰平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收受贿赂事实,并能如实供述贪污、职务侵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事实,可认定其受贿犯罪具有自首情节,认定其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具有坦白情节。
综合考虑黄峰平到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且本案的赃款、赃物均已追回,可对黄峰平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上海一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黄峰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50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40万元。
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万元;犯罪的违法所得和来源不明的财产予以追缴。法院宣判后,黄峰平未当庭提出上诉。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黄峰平被控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判19年
贪污罪的立案追诉与量刑处罚标准
贪污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贪污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罪的死刑标准:
贪污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贪污罪的终身监禁条件:
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贪污罪的财产刑
对贪污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